补缴2011年以前的社保滞纳金,其计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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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 :以每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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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应缴社保费 × 欠缴天数 × 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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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算日期 :通常从结算日的次月第一天开始计算,至补缴申请表生成的前一天为止。
具体到不同时间段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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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前的欠费,如果用人单位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不应核定滞纳金。如果逾期仍不改正,则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由税务机关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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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后的欠费,滞纳金的计算则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补缴2011年以前的社保滞纳金,需要根据欠费的具体时间段,采用不同的计算标准。建议用人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尽早补缴欠费,以避免产生更多的滞纳金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