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跨省转移医保的规定如下:
一、转移范围
- 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
自2010年7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跨省转移接续,个人账户金额可随转移划转。
- 其他险种
除医疗保险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三种类型也可互相转移。
二、转移条件
- 参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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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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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就业地已参加当地基本医保。
- 缴费与账户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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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前需结清原参保地医保欠费,无未结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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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参保地医保需处于正常参保状态或已办理停保手续。
三、转移流程
(一)有接收单位的情况
- 新参保地申请
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身份证、原参保地《参保缴费凭证》等材料,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交申请。
- 原参保地配合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审核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办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
- 新参保地审核
收到材料后,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审核并办理转入手续,通知参保人领取《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二)无接收单位的情况
- 原参保地终止参保
持身份证、申请表等材料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终止参保手续,获取《参保缴费凭证》。
- 新参保地申请
3个月内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提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和《参保缴费凭证》。
- 原参保地配合
原参保地办理转出手续,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寄送新参保地。
四、办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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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与资金转移 :新参保地社保机构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资金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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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衔接 :转移后医保待遇可立即生效,无需等待期。
五、特殊情况处理
- 中断缴费
若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待遇将按新参保地规定执行,原则上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若中断不超过3个月,可补缴后继续享受待遇。
- 重复参保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但个人账户金额可累计计算。
六、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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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文件 :身份证、申请表、原参保地《参保缴费凭证》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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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材料 :劳动合同、居住证等(部分地区要求)。
以上流程及规定综合了国家及地方最新政策,具体操作中建议提前咨询当地社保机构,以确保材料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