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一、缴费年限的基本要求
- 无最低年限限制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最低缴费年限,参保人需每年按时缴费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 缴费年限的构成
包含 视同缴费年限 (如2002年12月31日前连续工龄)和 实际缴费年限 ,两者共同构成累计缴费年限。
二、退休后的待遇享受条件
- 满足年限要求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需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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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满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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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满25年
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
- 缴费不足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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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达到最低年限,需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比例一次性补缴至最低年限,费用纳入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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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补缴后仍不足,退休后不再享受医保待遇。
三、其他注意事项
- 缴费时间要求
城镇居民医保需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缴费,逾期缴费可能影响下一年度待遇享受。
- 特殊群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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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参保人员有30天等待期,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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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月缴费或一次性预缴,缴费比例8%。
- 缴费标准调整
2025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670元,个人缴费400元,总缴费不低于1070元。
四、政策依据
以上规定均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执行,未来若政策调整,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