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医保报销范围涵盖基本医疗、大病医疗和门诊医疗,具体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 住院医疗费用
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无第三人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产生的医药费用可报销,需提供住院病历、费用明细、发票等材料。
- 门诊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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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门诊费用可报销55%-75%(不同级别医院比例不同),年度累计限额240元/男、200元/女(60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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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规定病种 :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门诊用药可报销60%-70%,年度限额360元/男、480元/女。
二、大病医疗保障范围
- 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高额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三、门诊特(慢)病保障
- 长期患特定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的参保人员,门诊费用可按比例报销,具体比例和限额根据病种和政策规定执行。
四、报销比例与起付线
- 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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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60%-95%(退休人员6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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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及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1000元,报销比例90%-95%(退休人员90%-94%)。
- 城乡居民医保
- 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与职工医保一致,但年度累计限额更低(如普通门诊240元/男、200元/女)。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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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目录 :甲类药品全额报销,乙类药品需自付20%-30%后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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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报销 :需携带异地就医备案材料办理。
以上政策综合了2016-2025年最新文件,具体执行以马鞍山市医疗保障局最新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