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规则,视同缴费年限的起止时间需结合个人参加工作时间和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综合确定,具体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
- 普遍原则
视同缴费年限从职工个人参加工作的第一年算起,直至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的前一年结束。
- 特殊工种/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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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上山下乡时间 :1968年12月31日前参加知青下乡的,其连续工龄全部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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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与转业军人 :城镇退役士兵或转业志愿兵(士官)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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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工龄全部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
- 统一标准
截止时间为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的前一年。例如,若改革于1992年实施,则视同缴费年限截至1991年12月31日。
三、河南省具体政策说明
- 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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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1970年前参加工作,视同缴费年限为1970年至1992年(截至1991年改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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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1970年后参加工作,需根据当地改革时间确定截止年限。
-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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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全部工龄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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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仅实际缴费年限计入。
四、养老金计算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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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如22年)+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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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公式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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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当地改革时间早于1970年,视同缴费年限将延续至改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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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计算需以参保地最新政策为准,建议咨询当地社保机构。
以上规则综合了国家统一政策与河南省地方规定,确保养老金计发时能准确反映职工的缴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