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至1999年
黑龙江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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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以1992年至1995年,各地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的建立时间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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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以1994年至1999年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实践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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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职工 :在《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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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 :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4年1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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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1995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5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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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 :1996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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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街道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8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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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出现役后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退役前的军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综合以上信息,黑龙江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年份为 1994年 ,并延续至 1999年 。建议参保人员根据自身的工作年限和参保类型,确认具体的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