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医保政策,职工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要求如下:
一、累计缴费年限标准
- 基础年限要求
参保人员需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 15年 ,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特殊年限补充
若参保人员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需补缴满15年;若累计缴费年限不足20年(2021年7月1日后退休),可选择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或按月延缴至满20年。
二、其他注意事项
- 退休年龄与缴费年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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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需累计缴费满30年,女性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15年,退休后无需继续缴费即可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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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达标,需由用人单位补缴至达标年限,或个人一次性补缴。
- 缴费基数与费率
- 选择按月延缴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标准;选择一次性补缴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费率计算。
- 政策调整说明
- 2021年7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2021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调整为20年。
三、法律依据
相关政策依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后续调整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