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职工社保补缴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补缴范围 :
- 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人员,如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五七工”、“家属工”),且同时满足一定条件(如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以申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河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 补缴及待遇计发 :
-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补缴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但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
- 费用筹集 :
-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 滞纳金和利息 :
- 超过期限需补缴滞纳金和利息。按照现行规定,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特殊人群补缴 :
- 45岁之前没有缴纳记录的不允许一次性补缴。2019年1月1日以后达到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不再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年满45岁周岁不满60周岁的居民,不再允许一次性趸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
- 补缴方式 :
-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有不同的补缴方式。有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并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 养老金领取 :
- 补缴完成后,退休时可以正常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这些新规定旨在规范和完善河北省的养老保险补缴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养老保障。建议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了解并咨询当地社保部门,了解具体的补缴流程和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