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保统筹支付标准如下:
- 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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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一般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具体金额每年有变动。需符合参保状态正常,费用在规定范围内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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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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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5%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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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城乡居民按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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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性病待遇 :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统筹基金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7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50%的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每人每病种当月最高支付50元,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支付。
- 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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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药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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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80%比例支付;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按50%比例支付;未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到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按40%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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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居民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60%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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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经卫生部门批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按70%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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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药费,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其他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 起付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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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起付标准 :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600元,其他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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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起付标准 :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300元,其他300元。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或经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至其他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门诊起付标准减免300元。
- 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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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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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至4万元:三级医院在职82%,退休86%;二级医院在职84%,退休88%;其它在职86%,退休90%;社区在职88%,退休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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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元至24万元:三级医院在职88%,退休94%;二级医院在职90%,退休95%;其它/社区在职92%,退休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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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万元以上:三级医院88%,二级医院90%,其它/社区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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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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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门诊费用超过18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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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门诊费用超过13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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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门诊费用超过13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80%。
这些标准可能会根据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动,建议参保人员定期咨询当地医保局以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