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 参保单位
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 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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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及退休(退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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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与比例
- 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按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5%缴纳(原8%);
灵活就业人员按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5%缴纳。
- 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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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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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2%。
三、待遇标准
- 门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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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病门诊:45岁以下职工年度支付限额3500元(原3000元),45岁以上职工4500元;退休人员6000元(原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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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特)病门诊:起付标准200元,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85%、三级80%;特殊病种门诊90%。
- 住院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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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100元(原400元),支付比例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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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500元(原650元),支付比例93%;三级600元(原850元),支付比例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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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800元(原850元),支付比例82%。
四、个人账户管理
- 共济范围
支付参保职工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等)在定点医疗机构的自费药品、医保超限部分及门诊手术自付部分;
可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及支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
- 支付限额
个人账户年度支付限额根据医疗费用类型确定,具体标准需参考最新政策文件。
五、其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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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起付标准 :住院起付线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调整,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普遍上调(如市属三级900元,原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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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所有调整均依据最新医保法律法规及石家庄市实际情况制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政策综合了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等国家级文件,旨在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引导合理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