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在1969年划归辽宁省,然后在1979年重新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具体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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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 :新中国成立后,赤峰市先后隶属于热河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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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 :随着热河省的撤销,赤峰市再次划归内蒙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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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 :为增强边防力量,国家对边疆地区进行管理调整,赤峰市(当时的昭乌达盟)被划归辽宁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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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 :考虑到赤峰市与内蒙古其他地区在语言、文化等方面的紧密联系,以及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性,中央决定将赤峰市重新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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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 :撤销昭乌达盟,设立赤峰市,实行市管县体制。
因此,赤峰市在1969年划归辽宁省,1979年重新划归内蒙古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