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合并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已经合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也明确指出,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合并后,报销流程将更简化。过去医疗和生育报销不是一个系统,女性员工的住院生产费用一般由社保基金实时结算,但产前检查费用需要等生产之后单独报销结算。两者合并后,产前检查费用应该和普通医疗费用一同报销,一般是每年结算一次。同时,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缴费基数。
这些合并措施旨在降低成本、统一管理,并提高医保生育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