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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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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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参保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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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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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 :应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学生、儿童、城乡未就业居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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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 :参加本市基本医保不受户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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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来津的城乡未就业人员 :持天津市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与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同等财政补助。
- 基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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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来源 :包括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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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使用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及已参加基本医保的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个人自付的医药费用和生育费用。
- 待遇与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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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保障 :包括住院、门诊、特殊病种等医疗费用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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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范围 :覆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
- 参保激励约束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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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和筹资政策 :在津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参加本市基本医保不受户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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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 :外地来津的城乡未就业人员、各级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困难人员等享受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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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支付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 管理与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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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 :市和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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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督 :市和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性和透明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