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乡镇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需另行制定医疗保险办法。
二、缴费主体与比例
- 缴费主体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 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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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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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
三、基金构成
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基金利息、滞纳金、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四、保障待遇
- 基础医疗保障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运行。
- 补充保障措施
包括门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及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等。
五、参保登记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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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在参保后30日内办理登记,职工个人需在劳动关系建立后30日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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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事项变更或终止需在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六、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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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 :2025年最低缴费基数5013元,最高25065元,单位缴费比例9%,个人缴费比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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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需全额缴纳医保费用(约448元/月),可申请补贴。
七、待遇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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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 :需连续缴费满20年,退休后自动享受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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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 :每年缴费,无连续缴费年限要求,但报销比例低于职工医保。
八、争议处理
医疗保险争议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或法律途径解决。
以上规定综合了天津市近年医保政策调整,具体执行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