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灵活就业人员在特定条件下 有视同缴费年限 。具体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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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固定职工 :如果灵活就业人员原来是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并且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经参加工作,那么他们的工作年限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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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 :对于因下岗失业等原因从国有企业离开的灵活就业人员,如果他们原先的连续工龄可以认定,那么这部分工龄也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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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记录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需要个人档案中的有效记录来佐证。如果没有档案或者档案丢失,人事部门将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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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只有在当地实行社保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才可能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对于在社保制度实施后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保的人员,除非他们之前在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有连续工龄,否则一般不享有视同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灵活就业人员如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并且需要个人档案来证明。建议灵活就业人员将个人档案托管在当地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便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能够顺利认定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