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乡医保报销比例根据参保类型、医疗机构等级及就医地点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 市内住院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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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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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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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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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报销比例:50%
- 异地住院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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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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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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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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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一级900元、二级1200元、三级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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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后比例下降10%
- 门诊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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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0%(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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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医院: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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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医院: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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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医院:50%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 市内住院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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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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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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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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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比例提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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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90万元(含基本医保6.5万元、大额补充53.5万元、大病保险30万元)
- 异地住院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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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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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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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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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后比例下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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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90万元
三、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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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流产报销 :均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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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医保 :2025年个人缴费350元,政府补贴后门诊及住院费用可按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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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医疗保险 :可补充职工医保不足部分,如百万医疗险报销100%(含医保)或60%(无医保)
以上比例均以2025年最新政策为准,具体报销额度需结合起付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