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一、最低缴费年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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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 :累计缴费年限需满30年(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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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 :累计缴费年限需满25年(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二、政策过渡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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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时间 :2022年5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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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休人员 :继续按原政策执行,即实际缴费满10年的可享受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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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底前退休人员 :可补缴至新标准(男30年/女25年)或实际缴费满10年,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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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 :统一执行新标准。
三、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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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区职工医保制度启动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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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服现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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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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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年限。
四、补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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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对象 :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但退休时累计缴费满10年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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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标准 :按本人最后一次缴费基数或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的7%比例补缴,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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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享受 :补缴完成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养老金发放后3个月内补缴完成的可自发放首月起享受待遇。
五、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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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未参保或缴费不足10年的,可按月缴费至最低年限或参加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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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 :未参保的以补缴时养老金为基数补缴10年。
以上政策依据《济宁市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54号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执行,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执行全省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