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州的生育险报销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生育生活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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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未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晚育并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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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生活补助费标准=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0.2×产假天数。
- 生育保险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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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及其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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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范围包括: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发生的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输精管、输卵管结扎术及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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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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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 生育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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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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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 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
-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 产时住院医疗费 :
- 参保人员产时发生的符合要求的住院医疗费,4200元以内部分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超过4200元的部分,由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 妊娠期和产后并发症 :
- 参保人员因生育并发疾病发生的符合要求的住院医疗费,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这些标准可能会随着政策的变化而调整,建议定期查阅最新的政策文件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