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统筹不属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而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补充保障措施 ,两者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以下区别:
一、制度性质不同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居民自愿参加的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 大病统筹
属于 补充医疗保险 的一种形式,由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针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需自费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
二、保障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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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 :提供基础医疗保障,包括门诊、住院等医疗费用的报销,设定了起付线、报销比例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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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统筹 :在基本医保报销后,对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进行补充报销,具体比例因地区而异。
三、缴费与待遇获取方式不同
- 城乡居民医保
需居民按月缴费,政府提供基础补贴,参保即享基本医保待遇。
- 大病统筹
通常与基本医保合并实施,居民无需额外缴费,自动获得大病保险资格,但报销需符合大病保险的起付线和报销条件。
四、历史演变关系
- 大病统筹曾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的延伸,随着城乡居民医保的整合,部分地区的合作医疗功能已纳入新医保体系,但两者在制度设计上仍保持独立性。
总结 :城乡居民医保是基础医疗保障,而大病统筹是对其的补充。两者共同构成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但属于不同层次的独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