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最新信息,江门市职工医保政策有以下调整:
一、缴费标准调整
- 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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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缴费基数由2024年的21,228元/月提高到22,086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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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缴费基数由4,246元/月提高到4,417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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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最低缴费基数由7,076元/月提高到7,362元/月。
- 缴费金额
- 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退休人员最低缴费金额分别提高到265.02元/月、88.34元/月、331.28元/月、588.96元/月、404.91元/月。
- 缴费费率
- 保持不变:用人单位6.0%、职工2.0%、灵活就业人员7.5%、失业人员8.0%、退休人员5.5%。
二、待遇标准调整
- 住院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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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80万元(含大病保险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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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起付标准降低100元,支付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
- 门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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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月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90元/月提高到95元/月,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80元/月提高到85元/月,全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1,920元提高到2,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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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定病种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70%。
- 医疗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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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由3,876元调整为4,0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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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由9,689元调整为10,196元。
三、其他重要调整
- 异地就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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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备案后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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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至家庭病床的参保人不再设起付标准。
- 生育保险整合
- 2025年1月1日起,生育医疗费用统一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再单独设置居民医保生育待遇标准。
- 缴费年限计算
-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未缴满规定年限,可一次性补足差额或逐月代扣代缴。
以上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升基金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