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认定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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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时间 :以职工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为准,但最早不早于1992年1月(企业原固定工)和1986年10月(企业原合同制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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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时间 :至退休时止。
二、认定条件
- 工作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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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前的连续工龄,且未被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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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前参加工作者,其工龄全部视同缴费;1992年后参加工作者,仅1986年10月前的工龄视同缴费。
- 参保状态要求
- 需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但无需实际缴费。
- 档案材料要求
- 提供招工表、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等材料证明工作时间和缴费情况。
三、计算方式
- 缴费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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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平均缴费指数(一般为1)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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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可能采用“社会平均工资×(1+平均缴费指数)/2”计算。
- 总缴费年限
- 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相加,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的依据。
四、特殊情况处理
- 中断工龄
- 因失业、病假、生育等中断时,中断期间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但可保留缴费权益。
- 无单位人员
- 退役士兵、城乡居民等无单位参保人员,可按政策计入一定期限的视同缴费年限。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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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认定流程可能因地区政策差异略有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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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参保者仅有视同缴费年限且未实际缴费,需满足当地退休条件方可办理退休。
以上信息综合了山西省社保政策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规定,确保覆盖主要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