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退休职工住院报销规定如下:
-
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 :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
-
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 :其医疗药费报销比例为90%。
-
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 :其医疗报销费用比例为85%。
-
退休职工工龄满15年到21年以下 :其医疗费报销比例为80%。
-
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 :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
-
退职职工 :其医疗费报销比例75%。
-
住院床铺费报销 :60%,无论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计收住院床铺费,医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
-
门诊报销比例 :
- 在职职工医院门诊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退休人员达到85%以上,社区卫生机构报销比例均为90%,门诊封顶线为2万元。
- 住院报销比例 :
- 在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在85%以上,退休人员住院报销比例在90%以上,最高可达99.1%,住院封顶线为50万元。
- 起付线和封顶线 :
-
住院起付线第一次1300元,第二次及以上650元。
-
年度住院封顶线为50万元。
- 其他规定 :
-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北京市退休职工的医疗权益,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建议退休职工在住院期间,尽量选择合适的医院和科室,以充分利用医保报销政策,降低个人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