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石家庄市医保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普通门诊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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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岁以下在职职工普通病门诊年度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3500元,支付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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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岁及以上在职职工普通病门诊年度支付限额由3500元提高到4500元,支付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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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普通病门诊年度支付限额由5000元提高到6000元,支付比例为70%。
- 慢(特)病门诊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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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职工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年度起付标准为2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年度支付限额按病种费用水平类别分别确定。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不累加,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累加,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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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
- 住院待遇 :
- 参保在职职工在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标准为100元,支付比例为98%;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为500元,支付比例为90%;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为600元,支付比例为85%;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为900元,支付比例为82%。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
- 职工基本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5%(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5%缴纳。
- 缴费年限 :
-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职工基本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女满25年,男满30年,且本统筹区最低实际缴费满10年,可办理医保退休手续。
- 其他规定 :
- 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参保缴费;未及时办理基本医保参保登记的,应按参保登记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基本医保费。补缴段期间,医疗费不予报销,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
这些新规定旨在提高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并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关注并了解这些新规定,确保能够充分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