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如下:
- 在职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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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内县(市)定点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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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报销比例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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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200元,报销比例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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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五区及省内其他地市定点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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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报销比例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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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500元,报销比例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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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三级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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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600元,报销比例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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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三级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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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900元,报销比例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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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备案的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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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1500元,报销比例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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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备案的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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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3000元,报销比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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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域内中医医院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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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起付线比同级综合医院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报销比例比同级综合医院提高3%(最高不超过99%)。
- 退休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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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在职职工基础上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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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比例 :在职职工基础上提高3%(个人负担不低于1%)。
这些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各类医保参保人员,具体待遇可能会根据最新的政策进行调整。建议参保人员及时关注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最新通知,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