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工医保政策的主要规定如下:
- 参保要求 :
-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依法参加职工医保,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 缴费基数和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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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基准值为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缴费基准值的300%,下限为基准值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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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单位为8.7%(生育0.7%),个人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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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省平基准值的60%,缴费比例为8%。可以按月缴费,也可以一年一次性预缴。如参保异动、死亡等,可以对未享受参保月份的剩余缴费退还。
- 缴费年限 :
- 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本省范围内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自《实施办法》施行后,每年增加在本省范围内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1年,5年内逐步达到15年。
- 待遇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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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参保职工医保的等待期为30日,即自参保之日起30天后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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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欠费时,从欠费下月起停止待遇。在3个月内补缴本金和滞纳金(滞纳金比例2%)后,从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待遇,欠费期内待遇可追溯。欠费超过3个月,医保暂停,补缴本金和滞纳金后,30日后享受待遇,欠费期内待遇不再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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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欠费待遇享受同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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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欠费造成待遇未享受的,单位承担医保应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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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的,可按转入地补缴,补缴后不设待遇等待期,中断期内待遇可追溯。中断3个月以上的,等待期30天,中断期待遇不追补。
-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
- 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市州之间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转移统筹基金,其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
- 个人账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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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定额为7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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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必须同时参加职工大病保险。
- 医疗服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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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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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有所不同。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和完善全省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