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如下:
- 县区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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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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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200元
- 本市市区及省内其他市市区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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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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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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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三级医疗机构: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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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三级医疗机构:900元
- 经备案转往京津冀以外医疗协议医疗机构 :
- 1500元
- 特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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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在市域内中医院住院,每次起付线比同级综合医院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报销比例比同级综合医院提高3个百分点,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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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起付线在在职职工基础上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00元,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3个百分点,个人负担比例不低于1%。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石家庄市职工医保的待遇,减轻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负担。建议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获得更好的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