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保政策规定如下:
- 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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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保尽保、保障基本,依法覆盖全民,发挥基本医疗保障的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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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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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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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对等,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加强统筹共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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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药服务。
- 参保范围 :
- 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在校学生。
- 缴费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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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每人每年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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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实行普惠性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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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特殊人群(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五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等)参保所需个人缴费的部分,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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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
- 待遇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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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相衔接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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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包括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特殊药品单列门诊统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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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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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且于次年正常参保缴费的,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 基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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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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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 服务管理 :
- 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限额。
- 监督管理 :
- 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 其他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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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保不受户籍限制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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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大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落实相关参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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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扩大至近亲属等,可用于支付已参保共济对象参加居民医保、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和已参保共济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
这些政策规定旨在确保广西城乡居民能够获得基本、有效、负担得起的医疗保障,同时通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升医疗保障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