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如下:
- 住院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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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医院第二次住院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30日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只缴纳一次起付标准,如果第二次住院,医院级别高于第一次医院级别,只缴纳起付标准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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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其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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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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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和起付线、最高限额按照全省统一标准,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1.1万元以上的部分,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一年最高可报销40万元。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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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
- 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报销,年度报销封顶线260元/人。原个人(家庭)账户余额不清零,可继续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完毕为止。
这些报销比例和待遇旨在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议参保居民充分利用这些政策,及时就医并合理选择医疗机构,以最大限度地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