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医保的报销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慢性病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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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已将多种慢性病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包括糖尿病、心肌梗死、精神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糖尿病并发症、癫痫、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甲亢、甲减、帕金森氏综合症、重症肌无力、类风湿性关节炎和慢性活动性肝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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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这些慢性病的患者可以在参保地二级以上慢性病定点医院就医,异地安置人员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也可以作为门诊慢性病的治疗单位,实行定额管理,取消起付标准。
- 住院费用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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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在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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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及以下部分,职工支付15%,报销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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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职工支付10%,报销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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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职工支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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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职工的60%。
- 普通门诊报销 :
- 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在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的报销比例为80%,单次门诊支付封顶额为35元,年度限额为800元;在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的报销比例为90%,单次门诊支付封顶额为25元。
- 大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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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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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9800元。
- 医疗机构制剂和诊疗项目 :
- 新疆将克纳依胶囊等32个医疗机构制剂和胃肠短路术等23项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 个人账户共济 :
-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实行家庭成员共济,可在新疆医保服务平台小程序上申请“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这些报销范围和比例旨在减轻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并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参保人员使用药品、发生诊疗项目或使用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费用,如果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可以按规定进行报销;不属于的,医保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