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的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如下:
- 重大疾病医疗补偿比例 :
- 大病医疗险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达80%-100%。
-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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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510元提高到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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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率分别达99.81%、99.64%、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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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8%。
- 大病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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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救助比例达到80%至100%,年救助限额从3万元提高到5万元至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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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对象按100%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80%给予救助。
- 门诊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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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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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
- 住院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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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参保时间越长报销比例越大,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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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2007年连续10年参保,那么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80%、90%。
- 二次报销比例 :
- 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 其他特定人群报销比例 :
- 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
这些报销比例和规定旨在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议参保人员了解具体政策,及时参保并按时缴费,以充分利用医保报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