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多种情况
石家庄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视同缴费年限 :
- 2000年7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或工作年限。
- 实际缴费年限 :
- 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并缴纳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保费的年限。
- 最低缴费年限 :
-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职工基本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女满25年,男满30年,且本统筹区最低实际缴费满10年,可办理医保退休手续。
- 补缴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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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可选择一次性补缴年限不足的医保费或选择继续缴纳医保费至规定年限。选择一次性补缴的,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一次性补足,补缴的医保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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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保时,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医保费,从参保缴费之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补缴的医保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 缴费比例调整 :
- 职工基本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缴纳降为按6.5%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缴纳降为按6.5%缴纳。
- 缴费基数 :
- 在职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按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综上所述,石家庄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新规明确了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补缴规定以及缴费比例和基数的调整。建议参保职工及时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在退休时能够享受终身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