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医保报销的标准如下:
- 城镇居民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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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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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转外医院分别为150元、300元、600元、800元,参保学生儿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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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限额: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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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住院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10万元)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政府举办的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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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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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100—500元之间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
- 城镇职工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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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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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一级医院为600元,二级医院为700元,三级医院为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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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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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10001元以上至2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20001元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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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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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在职工基本医保待遇基础上,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规定执行。
- 其他特定人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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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和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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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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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以上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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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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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城镇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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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这些报销标准和比例旨在减轻患病人员的经济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议参保人员了解具体政策,并在就医时出示医保卡以享受相应的报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