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及标准如下:
- 参保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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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应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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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计划内生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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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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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时享有本市职工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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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津贴时,已在本市连续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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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时限为生育后次年年底前。
- 发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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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即,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必须补足;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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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计算方式为: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乘以产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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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况,产假天数会相应增加,生育津贴也会随之提高。例如,难产增加产假15天。
- 特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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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职工的工资高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那么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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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职工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则按照平均工资标准发放。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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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发放期限通常不少于9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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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仅限女方生育保险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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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这些规定适用于浙江省内各个城市,包括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金华市等,但具体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