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参保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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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提供劳务或从事其他工作获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和自谋职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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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恶性肿瘤、肝硬化、器官移植、尿毒症、白血病以及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大疾病人员和伤残人员,不列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范围。
- 缴费方式 :
-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黑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或支付宝“黑龙江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线上缴费。
- 缴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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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全市在岗平均工资的8%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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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为12.5元/人/月,从医保个人账户中按月划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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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的2%按月划入。
- 参保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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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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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础体检报告单、血尿常规报告单、心肝脾肺肾彩超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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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接续人员还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 缴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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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等两项费用按规定同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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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并停止划入个人账户,但需继续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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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之日起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最低缴费年限必须分别达到30年、25年,并在本市累计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需一次性按规定标准缴足所差的医疗保险费,同时设定6个月待遇等待期。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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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不建立个人帐户,缴费标准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计入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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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职员、外来务工人员在参保时,采取优惠政策,从参保之日起,前5年每年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5年后按5%的比例缴纳,不建立个人帐户。
这些新规旨在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参保和缴费行为,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与其他参保人员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建议灵活就业人员及时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确保自己的医保权益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