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医保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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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医保报销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适用范围
  •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 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

  • 享受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

  • 本市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幼托机构在托儿童)

  • 与本市户籍人口形成婚姻关系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取得《浙江省居住证》非本地户籍人口

  1. 基本医疗保险
  • 一档 (相当于原职工医疗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增加个人2%的缴费,缴费部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另外按0.5%划入,基本个人账户合计划入比例为2.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由统筹基金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2.5%建立个人账户。

  • 二档 (相当于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学生和未成年城乡居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在300元以上的部分,在市域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等级医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40%支付,到市域内其他医疗机构按30%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3000元。

  1. 报销政策
  • 门诊

  • 职工:当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纳入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超过个人账户当年资金额度部分,在市域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等级医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50%支付,在市域内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按40%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5000元。

  • 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在300元以上的部分,在市域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等级医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40%支付,到市域内其他医疗机构按30%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3000元。

  • 住院

  •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1000元起付标准后再按以下规定支付:

  • 三级医院:83%

  • 二级及以下医院:87%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2%

  1. 大病保险
  • 大病保险适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并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药品费用。
  1. 其他
  •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并实时报结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前款基础上提高20个百分点。

  • 普通门诊(含慢病门诊)的报销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00元以下部分报销30%,8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在参保地其他定点医疗医疗机构报销10%,其中在等级医疗机构8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及公立医院的一般诊疗费报销70%,一个结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元。

建议:

  • 了解最新的医保政策,及时参保缴费,确保享受医保待遇。

  • 门诊和住院时,尽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以享受更高的报销比例。

  • 对于大病保险,了解具体的报销范围和条件,以便更好地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提示:本内容不能代替面诊,如有不适请尽快就医。本文所涉医学知识仅供参考,不能替代专业医疗建议。用药务必遵医嘱,切勿自行用药。本文所涉就医相关政策及医院信息均整理自公开资料,部分信息可能有过期或延迟的情况,请务必以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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