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的医保确实 有 统筹支付。黑龙江省自1998年开始建立职工医保制度,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其中,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而个人账户则用于保障门诊小病和药品费用支出。此外,黑龙江省已经全面做实了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实现了市域内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消除了市域内政策差异,结束了长达20年的县级统筹历史。
具体到门诊费用,黑龙江省已经将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建立了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予以支付。
因此,黑龙江省的医保制度中确实包含了统筹支付这一部分,用于保障参保职工在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方面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