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了一系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政策的调整,旨在提高普通门诊的待遇,减轻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负担,并提高医保的使用效率和公平性。以下是具体的调整内容:
- 降低起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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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从30元降低到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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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从60元降低到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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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从90元降低到60元。
- 提高退休人员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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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0%、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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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最高可达到70%。
- 统一支付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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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普通门诊自然年度支付限额统一为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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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支付限额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报销。
- 扩展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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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扩大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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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共济使用范围还包括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这些调整通过降低起付标准和提高报销比例,使得更多小额门诊费用能够得到报销,减轻了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负担。同时,统一支付限额确保了参保人员不会因频繁门诊而面临高额医疗费用的压力。此外,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提高,进一步增强了他们的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