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最新规定如下:
- 2006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保的 :
- 最低缴费年限按原统筹地区规定执行。
- 2006年12月31日以后参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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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且在我省缴费年限满10年,到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待遇清算后,不再缴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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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缴满上述年限的,可以选择按办理清算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补足之日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参保征缴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跨统筹区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
- 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 目前眉山市参保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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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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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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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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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必须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 四川省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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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5年才可以办理退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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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
综合以上信息,眉山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最新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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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保的,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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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31日以后参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且在我省缴费年限满10年,办理医保待遇清算后不再缴费,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满上述年限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足或继续按参保征缴规定缴纳,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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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统筹区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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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眉山市参保职工最低缴费年限为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必须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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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5年,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