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在门诊看病可以报销。具体情况如下:
普通门诊报销
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报销。乡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稳定在50%左右,部分地区如60%。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30元。
另有地区规定,普通门诊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60元,年度不结转。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规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60%比例报销,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发生的新规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80%比例报销。
也有地区规定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可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慢性病门诊报销
参保居民通过慢性病认定后,发生的符合有关法规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包括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长期用药费用,以及一些其他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疾病费用。一些地方将慢性病分为普通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报销政策有所区别。
特殊疾病门诊报销
部分地区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如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具体报销比例和限额以当地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