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如下:
- 总则 :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 申请和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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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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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 审核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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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精准规范、高效便民、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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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确认为低保对象。
- 家庭经济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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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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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失踪人员或连续三年以上与家里失去联系的人员;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户口未迁出的已出嫁子女;市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人员。
- 保障类别和档次 :
-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会根据当地的平均收入、经济发展情况来设置,包括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及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 资金管理 :
-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
- 动态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共享比对教育、人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数据,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并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核查,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协助提出申请。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