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此外,根据《噪声管理办法》,噪声管制时间是 晚上22点至次日凌晨6点 ,但各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当地的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所以要参照当地的管理办法。
因此, 通常情况下,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是广大公民的正常休息时间,建筑施工持续发出的高分贝噪音属于扰民行为,除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抢修之外,公民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报警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施工方立即停工 。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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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在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期间,应尽量避免受到噪音干扰,保证良好的休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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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噪音扰民情况,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作业或采取降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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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夜间作业,施工单位应提前公告附近居民,并征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