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噪音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时间规定:
- 在住宅楼宇内 :
- 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翌晨七时,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
- 在市中心区 :
- 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影响必须使用锤击桩机的,其作业时间限制在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二十二时。
- 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范围内的建筑、装饰施工场地 :
- 使用各种钻桩机、钻孔机、搅拌机、推土机、挖掘机、卷扬机、振荡器、电锯、电刨、锯木机、风动机具和其他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机械,除抢险工程外,其作业时间限制在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二十二时。
- 非禁鸣喇叭的路段和区域 :
- 二十三时至翌晨六时不得鸣喇叭,白天需要鸣喇叭时,应当短鸣,连续按鸣不得超过三次。
- 摩托车进出允许其行驶的内街、小巷 :
- 在二十三时至翌晨六时应当熄火推行。
- 设在居民稠密区的营运车辆站场 :
- 二十二时至翌晨六时,不得使用广播喇叭和电铃调度车辆。
综上所述,广州的噪音管理条例主要针对不同时间段和不同区域的噪声控制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居民的生活环境安静、舒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