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标准如下:
- 普通门诊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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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一个保险有效期内报销不超过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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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参保人在校医院或指定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经校医院同意转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60%,一个保险有效期内报销不超过500元。大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部分按90%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报销外伤门诊医疗费最高不超过800元。
- 住院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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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包括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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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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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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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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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68%。
- 跨省异地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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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登记在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非急救抢救住院医疗费用和办理了备案登记在备案地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非急救抢救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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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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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照成都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各缴费档次下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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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比例各缴费档次下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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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不变。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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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参保人员了解并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以确保在跨省异地住院时能够享受相应的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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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等级进行住院治疗,以便最大限度地享受医保报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