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元
普通门诊待遇对于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检查、药品、服务等诊疗费用,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待遇。普通门诊医保待遇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50元,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60%,一个自然年度内按高、低两种缴费档次分别可报销400元、300元(不计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举例:参保居民张三,年度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共计500元,待遇计算如下:
医保报销:(500元-50元)×60%=270元
个人支付:500元-270元=2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