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产妇是可以使用该保险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人社厅发97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妇女,其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报销范围和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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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分娩费用 :参保城乡居民因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实行据实报销、限额结算。具体标准为:顺产1000元,剖宫产、难产2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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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费用 :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可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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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材料 :办理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夫妻双方结婚证、准生证、小孩出生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产妇本人银行卡或存折(以上材料请提供复印件)、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以上材料请提供原件)。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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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所在地区的具体报销政策和标准,因为不同地区的政策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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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报销材料,以确保顺利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