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未入住物业费的规定如下:
- 已交付但未入住的物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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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自交付之日起次月由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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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半年以上未入住且月用电量不足2度的,其物业服务费按房屋所在小区相应等级中多层物业费收费标准的90%收取。
- 空置房的物业费 :
- 只要是没有及时入住且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空置房的物业费按百分之七十进行支付,或者按照当地减免物业费的规定处理。
- 物业服务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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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维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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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他们享有依法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权利,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综上所述,新疆未入住的物业费主要依据是否已交付房屋、是否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以及当地的具体减免政策来确定。已交付但未入住的业主需要支付物业费,且有可能享受一定的费用减免。建议您咨询当地物业或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和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