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重新鉴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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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 :如果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进行鉴定所需的资格,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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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如果鉴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或公正性,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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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如果鉴定结论缺乏充分的依据,无法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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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如果鉴定结论经过质证后,被认定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 重新鉴定的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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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如果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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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条件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重新鉴定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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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四种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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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并决定是否准许。如果申请符合法定情形,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
- 重新鉴定的费用 :
- 费用退还 :如果鉴定人被准许重新鉴定,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如果鉴定人拒不退还,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