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的七种情形法律规定如下:
- 鉴定人不具备相应的资格 :
- 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
- 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鉴定依据明显不足 :
- 鉴定出来的最终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法定事由 :
- 经过质证认定,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
- 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 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
- 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 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
- 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这些情形均来源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