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有效期 在整个诉讼期间内有效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只要办案机关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委托书,即会发生中止办案期限计算的法律后果。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后,法院的审理期限也会停止计算。
具体来说,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因此,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有效期并不是固定的几年,而是根据具体案件的复杂程度和鉴定过程所需时间来确定的,但总体上,其有效期是贯穿整个诉讼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