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鉴定人不到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正规治疗后再鉴定 :
- 如果被鉴定人因精神疾病无法配合完成鉴定,可以先对其进行正规治疗,待精神症状好转后再进行鉴定。
- 终止鉴定 :
-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如果被鉴定人拒不配合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并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 书面申请不到庭 :
- 鉴定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到庭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正当理由,如健康原因、路途遥远、自然灾害等。经人民法院同意,鉴定人可以提交书面答复或使用视频传输等技术作证。
- 法院强制手段 :
- 对于法院指定的重新鉴定,如果被鉴定人拒不到场,法院可以采取训诫、拘传等强制手段,以确保鉴定程序的正常开展。
- 申请法院不利认定 :
- 如果被鉴定人不到场影响到鉴定样本获取等关键环节,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请求法院对其行为作出不利认定,例如在责任划分或事实认定方面。
- 使用视频传输技术 :
- 鉴定人可以使用视频传输技术或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以保障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 法院监督和指导 :
- 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和指导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不到场时,可以通过正规治疗、终止鉴定、书面申请不到庭、法院强制手段、申请法院不利认定、使用视频传输技术以及法院监督和指导等方式来处理。具体措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